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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水晚报 新闻    时间:2025年09月05日    来源:天水晚报

  (二)法律援助的事项及法律范围
重点法律条文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确立了法律援助申请的普遍性经济审查和法定事项范围框架。首先,申请法律援助需满足“经济困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确定)。其次,申请的援助事项必须属于法律明确规定可以提供援助的范围。第三,申请人提出的请求应当具有合法性,并有相应的初步证据材料支持其主张。第三十二条则基于保障特定群体诉权和维护社会核心价值的考量,规定了必须强制提供法律援助的特殊情形,豁免了经济困难审查,体现了法律对实质公平和特殊保护的追求。

      (天水市司法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