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天水晚报
作者:
新闻 时间:2025年12月18日 来源:天水晚报
指定辩护
重点法律条文
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条解读
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依申请而进行的指定辩护。有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主体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及其近亲属。他们需要向法律援助机构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即提出法律援助的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对于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有义务为其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本条第2款和第3款是对强制指定辩护适用范围的规定。综合刑事诉讼中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中强制指定辩护的对象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与依申请所进行的指定辩护不同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不需要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而是由负责不同诉讼阶段的专门机关与法律援助机构联络,完成指定辩护事宜。
(天水市司法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