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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摔伤尾骨,谁之过?

法官:喝酒要适量 店家应提醒

天水晚报 新闻    时间:2026年04月30日    来源:天水晚报

  本报讯【天水融媒记者裴婷婷 张雷】 参加朋友聚会就餐,本是联络感情、享受美食的乐事。然而,秦州区一男子却在餐厅不慎滑倒受伤。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顾客认为餐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餐厅则指出顾客当时处于醉酒状态。经过法官释法说理,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3月20日晚,男子杨某在秦州区某餐厅就餐。下楼离开时,不慎从楼梯摔倒,导致尾骨处软组织损伤,随身携带的手机屏幕被摔坏。事后,杨某支付了医疗检查费用2800元。杨某认为,餐厅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责任,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餐厅方面则辩称,杨某当晚在店内饮了酒,离开时处于醉酒状态,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大部分责任。同时,餐厅表示,事发后工作人员已及时将杨某送往医院治疗,尽到了应有的安保义务。
  由于案件标的不大,法官在了解基本案情后,积极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餐厅明知杨某饮酒,且顾客必须通过楼梯才能离开,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合理提醒其小心行走,必要时还应予以搀扶。餐厅在这方面存在疏忽,对杨某受伤负有一定责任,应当给予适当赔偿。
  同时,法官也向杨某指出,虽然餐厅存在一定过错,但作为成年人,杨某也应考量自身身体状况,适量饮酒,不应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饮酒后下楼更应加倍小心,量力而行,确有困难时应主动寻求他人帮助。因此,杨某自身也需承担相应责任。经过法官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餐厅向杨某赔偿医疗费1200元,纠纷就此了结。
  办案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餐厅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损害是因消费者自身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相应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餐厅经营者属于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并在发生意外后及时救助伤者。但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没有边界。判断经营者是否尽到义务,通常考量法律规定、行业标准、预防成本等因素。同时,消费者自身也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饮酒后更应谨慎行事,避免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办案法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