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赠送”难兑现
法官提醒:分清权属再签约
天水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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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时间:2026年07月09日 来源:天水晚报
本报讯【天水融媒记者裴婷婷 张雷】 买卖房屋时将车位写入合同,交房后车位却迟迟无法更名,这究竟是怎么回事?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七里墩法庭审理了一起因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车位更名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
张某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某将其名下位于秦州区某处房屋出售给张某,房屋及附属设施总价款为140万元,附属设施包括装修、车位等,双方还特别约定刘某将其使用的车位在交房之日更换至张某名下。
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刘某也交付了房屋。然而约定的车位却迟迟未能更名,且因此给张某造成了实际损失。多次交涉无果后,张某将刘某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调查发现,涉案车位属于公摊车位,权属归全体业主共有,小区车位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刘某每月向物业缴纳100元租赁费,若不再租赁,车位将收归物业公司重新管理。
也就是说,刘某对该车位仅有租赁使用权,并无所有权或处分权。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均应对车位权属有所了解,却仍将车位计入房屋总价款,双方均存在过错。
在充分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办案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耐心释明法律规定和各方过错责任。经过沟通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刘某同意向张某赔付相应损失3000元,该款项当庭履行完毕,纠纷一次性了结。
买房是关系千家万户的重大民生问题。办案法官提醒大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务必注意问清房屋附属设施尤其是车位的权属类型。本案涉案车位即属于公摊车位,个人无权出售,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辨别、审慎约定,避免因权属不清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