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逞凶伤人 法律严惩不贷
天水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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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时间:2026年07月27日 来源:天水晚报
本报讯【天水融媒记者裴婷婷 张雷】 饮酒后为发泄情绪无故辱骂他人,又取刀伤人,究竟是寻衅滋事还是故意伤害?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结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王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2025年7月21日21时许,王某饮酒后回家,在某家属院门口遇见李某,为发泄情绪无故辱骂对方,被人劝开。王某回家后取了一把单刃刀,在楼下再次遇到李某并继续辱骂。期间,李某用公文包还击,王某随即持刀戳刺李某腰部、腿部、臀部,致其受伤。
事后王某主动报警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鉴定,李某体表多发皮肤裂伤长度累计20.2厘米,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王某赔偿李某经济损失22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王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办案法官介绍,寻衅滋事的动机是逞强耍横、取乐发泄,起因往往是无事生非或极小琐事,目的主要是破坏公共秩序,对象具有随意性;而故意伤害的动机多出于报复、嫉妒或特定纠纷,有明确前因和固定对象,往往选择偏僻地点。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的犯罪地点为家属院居民区,属公共场所。王某与被害人素不相识、并无矛盾,酒后为发泄情绪辱骂对方,被劝开后又回家取刀继续滋事,持刀戳刺被害人,体现了殴打对象的随意性和对社会公共秩序的蔑视。其行为既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也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最终,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